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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乐彩2023-08-09

以青春之姿奔赴赶考之路******

  迈步新征程,青年干部心中要满怀家国之情,行动当凝聚奋斗之力,以拼搏进取的品格、昂扬奋进的豪情逐梦而行,在实干苦拼中扛起事业担子,书写不负时代、不负韶华的崭新时代答卷。

  凝聚起能吃苦、肯奋斗的“信仰之力”,以“忠诚之姿”奔赴赶考之路。坚定的信念凝聚着拼搏之力,执着的追求激发着奋进之能。作为青年干部,要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转化为脚踏实地的行动,矢志不渝、从一而终,在逐梦之路上以“信仰之灯”为领航。无论是坚守信仰、视死如归的陈延年还是以胸膛挡枪眼的黄继光,无论是张开双臂捍卫脚下热土的陈红军还是在绝壁上开凿天渠的黄大发,他们秉持至深的家国之情,将个人奋斗与国家的发展建设紧密相连,用行动为我们矗立起精神之丰碑。新的征程上,青年干部要以“信仰灯塔”照亮奋进之路,胸怀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凝聚起攻坚克难的先锋之力,在赶考之路上敢闯敢干、善作善成,以“忠诚答卷”回应时代召唤。

  凝聚起不怕难、向前冲的“斗争之力”,以“奋进之姿”奔赴赶考之路。青年干部要有“无惧远征”的决心,要有“虽远必达”的决心,在赶考之路上激扬豪情、凝聚斗志,以“越是艰险越向前”的坚韧不拔投身热血征程。征途漫漫,惟有奋斗。青年干部要朝着目标努力奋斗,增强斗争的信心和底气,投身时代洪流、奏响奋斗节拍,勇于涉险滩、爬陡坡,以昂扬奋进之姿攻坚克难,在困难面前能够奋起反击,在逆境之中能够勇毅而行,以不懈奋斗赢取远征路上的胜利,在斗争中打开崭新天地,以功在不舍、全力以赴的实干精神积小胜为大胜,为事业的发展和进步注入强劲动能。

  凝聚起情怀深、行笃定的“初心之力”,以“奉献之姿”奔赴赶考之路。“悠悠万事,民生为大。”青年干部要把为民造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沿着初心的“原点”画好为民奋斗的“延长线”,坚守人民立场、厚植为民情怀,把群众的美好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把群众的所思所盼作为心之所系,让“为民答卷”熔铸情怀、充满温度。青年干部要时刻牢记为民使命,多聆听群众的声音,多了解群众的实际需要,将群众的一件件实事办好,坚持躬身向下、脚步向下,多到田间地头、村头村尾了解群众的想法,做到察民情、知民意,找准工作的具体抓手,不断提升为民服务的实际成效。(李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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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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